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诸多“不方便管辖”的因素,认为当事人可以向域外更方便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放弃对案件的管辖权,这一规则被称为“不方便法院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源于英美法系,以美国最为完善和发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GulfOilCorp.v.Gilbert案中确立了这一原则,一个法院即使被法律赋予对某个案件的地域管辖权,经过考量相关因素后,也可以不方便审理为由拒绝对该案件的管辖。该原则的运用在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Piper.AircraftCo.,v.Reyno案和SinochemInternationalCo,Ltdv.MalaysiaInternationalShippingCorp.案中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年美国联邦地区纽约南区法院(简称“南区法院”)审理了Crescendo海运公司与中国交通银行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一案(CrescendoMar.Co.v.BankofCommuns.Co.,U.S.Dist.LEXIS),这是一个涉及英国、中国、美国三个不同司法体系下仲裁、诉讼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交织的跨法域、跨地域的案件。为解决英国仲裁裁决在纽约的承认和执行问题,针对交通银行对南区法院无管辖权的抗辩理由,JOHNF.KEENAN法官分别从南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不方便法院原则不适用及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不违反纽约公约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论证体现了美国联邦法院对该原则的基本适用思路。
基本案情申请人Crescendo海运公司(简称“Crescendo”)的注册地和主营业地为马绍尔群岛,被申请人为中国交通银行(简称“交通银行”),总部位于中国上海,有一家位于曼哈顿的分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为与Crescendo有造船合同关系的明德重工提供担保,出具以Crescendo为受益人的预付款返还保函,约定相关争议在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Crescendo在明德重工违约无力返还预付款、交通银行拒绝履行保函义务时,针对交通银行在伦敦提起仲裁并获得胜诉仲裁裁决。由于交通银行拒不执行保函仲裁裁决,Crescendo向南区法院申请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期间还涉及了交通银行以欺诈为由在青岛海事法院起诉止付保函,Crescendo针对青岛海事法院的止付令在英国法院申请了初步禁诉禁令等程序)。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KEENAN法官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基本观点如下:
根据NorexPetroleumLtd.v.AccessIndus.,Inc.,F.3d,(2dCir.),法院通常遵循如下步骤来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第一,法院确定在多大程度上正确遵循原告对管辖法院的选择。第二,考虑被告建议的替代管辖法院是否足以裁判当事人的争议。第三,法院要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1对原告管辖法院选择的遵循程度(LevelofDeference)任何对于不方便法院动议的审查都是从有利于原告管辖法院选择的假设开始。无论如何,对于原告管辖法院选择的遵循程度是在整体考虑相关因素(totalityofthecircumstances)基础上以一种按比例浮动(slidingscale)的标准衡量的。
衡量有利于遵循原告管辖法院选择的因素包括:原告住所地与所选法院有关联,证人或证据的可得性,被告对所选法院的服从性,准确的法律协助的可得性以及其他与方便性或者费用相关的因素。相反,如果原告选择目前法院起诉是为了利用当地对其有利的法律、美国陪审团一贯的慷慨赔偿、原告在当地的良好声望或者被告在当地的不良口碑在策略上获得对其有利的结果,以及在该地区诉讼对被告是不方便的或者费用较高的,那么目前法院对于原告管辖法院选择的遵循程度会降低。
本案中,整体考虑全部相关因素,Crescdendo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应当被遵循。
2可替代法院是否足以裁判相关争议(AdequateAlternativeForum)法院接下来要考虑中国,作为交通银行提议的替代管辖法院是否足以裁判相关争议。如果被告可以在那里接受送达,同时该地区法院对于此类性质的案件具有诉因管辖权(subjectmatterjurisdiction,)则该地区法院就是足以裁判相关争议的。本案中,总部位于中国的交通银行可以接受送达,中国法院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所以对执行仲裁裁决这类性质的案件具有诉因管辖权。因此,中国法院作为替代管辖法院足以裁决本案争议。
3私人与公共利益平衡(PrivateandPublicInterests)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最后一步分析,法院要考虑两组因素来决定法院的管辖权,第一组因素被称为“私人利益因素”(privateinterestfactors),与诉讼当事人的便利性有关,包括获取证据的便利性,强制当事人出庭的可行性和愿意出庭的证人出庭的成本,勘验固定资产的可能性、如果勘验固定资产对于诉讼是适当的,以及其他一切使审理案件变得容易、有效率、成本低的客观因素。
第二组因素被称为“公共利益因素”(publicinterestfactors),包括(1)与法院案件积累较多有关的管理困难;(2)对与诉讼无关的社区施加陪审团职责和成本的不公平性;(3)把本应由其他法院裁判的争议本地化对本地产生的利益;(4)以及避免法律冲突和适用外国法带来的困难。
关于私人利益,如前所述,本法院进行的简易程序大大减轻了交通银行在纽约诉讼的负担。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的辩论和表达意见,因此,通常与证据开示或者国外审理有关的困难在本案中都不存在。
公共利益因素也支持本院对双方目前争议的管辖权,作为一个简易的法律程序,本案仅对法院的案件阻塞有轻微影响,不会给当地社区施加陪审团职责,而且,尽管交通银行抗辩由于其已经在中国青岛海事法院针对Crescendo提起了保函欺诈的诉讼,中国法院更适合管辖目前争议。但是法庭并不同意,就像原告有时会出于选购有利法院(forum-shopping)的原因而确定管辖法院,被告同样也可以基于类似的理由而非出于对诉讼便利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