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朱罗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JamesCrawford错过了一个绝 [复制链接]

1#
如何根治白癜风 http://pf.39.net/bdfyy/

年,JamesCrawford应邀在海牙国际法研究院夏季研修班上做了题为“国际法中的多边权利和义务”的演讲。在演讲中,针对多边条约,他从强行法、出庭权等角度讨论了源于多边条约的权利与义务的可能的实践性后果问题。尤其是在出庭权方面,他结合国际法委员会年一读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40条中的“受害国”的含义,从国家责任援引的角度讨论了不同类型义务违背的可能后果问题。

在做这篇演讲之前,JamesCrawford刚刚被任命为国际法委员会负责国家责任议题的特别报告员。在海牙国际法研究院上的此次演讲,以及演讲中针对一读通过的《国家责任法条款草案》第40条的分析和评论,显然给他此后负责此议题的发展与编纂提供了重要“灵感”。正如他本人所说的,“演讲本身代表着我对多边权利与义务问题思考的开端”。以此演讲中的思考为基础和起点,在《国家责任法条款草案》二读案文的编纂过程中,他创造性地将一读案文第40条中的“受害国”含义一分为二,即分为“受害国”和“受害国以外的国家”两类,并分别赋予了此两类国家在援引国家责任方面不同的权利与要求。这些内容,分别体现在国际法委员会年二读通过的《国家责任法条款草案》第42条、第48条和第54条之中。

坦率地说,从条款的结构、逻辑和整体性等角度来看,JamesCrawford有关第42条、第48条和第54条的规定确实非常具有创造性,非常有特点,也非常成功。正是因为他的创造性贡献,国际法委员会才能在年成功地二读通过《国家责任法条款草案》,从而结束了围绕此议题的长达半个多世纪的编纂进程。《国家责任法条款草案》深深地打上了JamesCrawford的“烙印”。

年,笔者有幸申请到了前往剑桥大学劳特派特国际法中心进行为期两个月的专题研修机会。在中心研究期间,有一次在公共厨房正好碰见了彼时还在中心的JamesCrawford教授。就利用此次机会,笔者专门就出庭权的不同称呼问题请教于他并得到了他的答复。

也正是在此次专题研修期间,笔者认真阅读了Crawford教授在前述海牙国际法研究院所做演讲,并对照《国家责任法条款草案》前述条款进行了相应研究。JamesCrawford教授有关国家责任援引的规定与阐述给笔者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也影响了笔者此后有关国家责任问题的研究。

年,JamesCrawford成功地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在听闻教授被提名为法官候选人之日起,笔者就预测,凭借其在国家责任援引问题上的深入研究,至少在公益诉讼(actiopopularis)这个领域,其当会在国际法院发挥重要作用。

没想到,当选法官之后,JamesCrawford很快就碰到了极好的机会。遗憾的是,他本人貌似完美地“错失良机”。

年,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在国际法院一口气提起了针对中国等9个拥有核武器国家的诉讼。由于中国等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最终“立案”的只有三个国家,即诉印度、巴基斯坦和英国。在这次诉讼中,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既援引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42条,也援引了第48条,以“受害国”和“受害国以外的国家”两种身份,指称英国等三国违背了其基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6条所承担的义务。但由于国际法院最终判定,由于马绍尔从来就没有在双边场合直接指称英国等违背了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而仅仅是在一些多边场合“泛泛指称”,因此,不能认定马绍尔与英国等之间存在着“争端”。既然不存在“争端”,国际法院对此案就没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JamesCrawford法官发表了异议意见。在意见中,他质疑了国际法院关于判断争端是否存在的标准,认为“意识到,或不可能意识不到”争端的存在是一个新要件,有违法院自身的案例法。其认为,在“争端”是否存在上,国际法院的案例法实际上持的是相对灵活的立场。就当前案件而言,其认为,“争端”是存在的。

在“争端”是否存在的问题上,笔者是同意JamesCrawford法官的结论的。但笔者认为,在论证争端是否存在上,法官有必要抓住机会,系统地阐述国家基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42条和第48条提起诉讼的不同要求。换言之,当国家以“受害国”的身份、基于第42条提起诉讼时,在判断“争端”的问题上应该坚持“争端”的特定性,即“争端”应该是在双边关系中直接交涉过而无法解决;但第48条应该有所不同。当国家基于第48条、以“受害国以外的国家”身份提起诉讼时,“争端”的存在是可以通过多边关系中的交涉予以证明的,不一定非要遵循同第42条一样的路径。否则的话,第48条和第42条就不存在重大的实质性区别了。

这实际上意味着,“争端”可以分为“一般性争端”(generaldispute)和“特定争端”(specificdispute)。对于“一般性争端”而言,主要关涉的是“共同利益”(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